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关于变卖位于徐州市民乐园18#楼4-501房产的公告
(变卖)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516/03),户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徐州市民乐园18#楼4-501房产。
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67389号;建筑面积:86.10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详情参见《标的物调查表》及附件)。
二、竞价时间:
变卖竞价时间:自2024-11-27 10:00:00起至2025-01-26 10:00:00止(延时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撤回变卖。本院变更变卖时间的,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重新公告。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拍卖参考价、起拍价、保证金及加价幅度:
拍卖市场参考价:640727元(询价),起拍价:358808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五、竞买人条件: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所在地存在限购限制政策的,竞买人资格以当地限购限制政策为准。竞买人可联系房产所在地房管局咨询限购政策。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财产所在地存在限购限制政策的,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拍卖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如因竞买人虚构竞买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虚构竞买资格导致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如买受人需要申请银行贷款,请务必在开拍前五个工作日自行联系贷款银行,由银行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预审是否具备贷款条件以及贷款额度,法院不负责审核买受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如买受人竞拍成功后,因个人原因不能贷款,导致尾款在规定期间内未能缴纳至法院账户,视为悔拍处理。银行贷款咨询电话:
邮储银行:蒋经理15152464185
江苏银行:叶经理13615128636
中国银行:周经理18251794256
徐州农商行:朱经理15862155996。以上提供贷款的银行,竞买人如有需要可以自行选择,具体贷款及投保事宜可以通过像上述单位联系人咨询。网拍贷款、保证保险系第三方独立提供、自担风险,法院不参与、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提供协商平台,仅提供信息。竞买人需自行与提供网拍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单位商谈,自负风险,对贷款风险法院不承担担保和其他责任。
六、委托/联合竞买参与竞买事宜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如多人联合竞买,请于开拍前将相关资料递交至法院。
网拍系统添加委托信息、联合竞买信息必须在变卖结束前12小时完成,委托信息、联合竞买信息审核及添加亦需要时间,因此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开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至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未按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本院将认定竞买行为为淘宝系统登记的竞买人之行为。
七、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通知情况及优先权人参与事宜:
本次变卖事项已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因无法获取有效联系方式未能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员(房屋租赁权人、财产按份共有人等)参与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拍卖人申报优先购买权并提交有效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网拍系统撤回变卖必须在变卖开始前10分钟以前完成,执行异议形式审查亦需要时间,因此建议对拍卖标的有异议者于拍卖开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九、变卖财产瑕疵: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位置地图系淘宝自动生成,可能存在与标的物实际地址不一致情形,竞买人务必实地看样后参与竞买,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十、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变卖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接受咨询,详情请联系:400-9629877(免费咨询看样)。
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有意看样者请于变卖结束时至少提前5日与拍辅机构联系统一安排看样事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看样,不再安排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十一、本院不负责处理户口问题,请竞买人于参拍前自行至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咨询是否存在户口及可能存在的户口迁出问题。本院不承诺学区房资格问题,请竞买人于参拍前自行咨询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
十二、保证金及拍卖余款的缴纳
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358808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竞拍成功十五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通过银行卡汇款至法院账户:通过银行汇款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开明支行,账号:600801880000718960044087),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中注明买受人姓名及拍品名称。
2、通过淘宝订单支付:成交后淘宝网订单页面会有一个待付款订单,有效期为15天,用户最长应在竞拍成功后15日内完成操作(且应符合拍卖公告约定的尾款支付期限),超过15天的该笔订单将关闭导致无法支付,通过淘宝生成订单缴纳尾款后,淘宝将自动在缴纳后第二天直接打款给到法院对应账户,并附带相关缴款人信息便于买受人办理后续手续时法院进行对账。
尾款支付教程可参考如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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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变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四、标的物的交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交款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成交价余款交纳后七日内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66号执行局,联系方式:0516-67663083)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款收款收据。于签署成交确认书后90日内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但因不可抗力原因和存在交付困难的除外),交付标的物后30日内来法院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外地房屋均由买受人与现占有人自行交接,买受人自行提取拍卖标的物。参拍前已在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的买受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签署成交确认书。)
对于财产所在地存在限购限制政策的房产,买受人应当在变卖成交后持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若房产所在地无限购政策则无须提交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经审核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本院不予准许。
买受人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文件后应及时依法自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接到法院交接房产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房产交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房产交接,买受人应提交延期提取的书面申请。逾期不进行房产交接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即表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标的所有权,同意本院另行处理,已支付的成交款及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买受人应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与拍卖人无关。
十五、标的物过户所涉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由买方承担的契税、印花税由买方自行缴纳,由卖方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由买受人先行缴纳垫付,凭完税凭证于本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全部税费,本院不再进行代垫费用结算。如因不可抗因素需延长上述办理期限的,应于收到拍卖成交裁定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有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排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参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成交后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手续。(适用相应主体承担)。
特别提示: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等房地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可能过高,请意向购买人于参拍前自行咨询税务等相关部门,如因买受人无力承担税费而导致拍卖无效,买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七、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次拍卖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本院已授权委托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淘宝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拍卖咨询人: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6-67663083
本院监督举报电话:0516-67663083
联系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66号)
本院网址: http://xzylq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本公告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发布。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拍 卖 须 知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关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516/03)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有关的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品为房地产的,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五、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变卖开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七、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系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样时制作,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八、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有意看样者请于变卖结束时至少提前5日与拍辅机构联系统一安排看样事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看样,不再安排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变卖预缴款,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变卖预缴款;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变卖预缴款,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变卖预缴款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变卖预缴款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变卖预缴款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变卖预缴款)应在成交之日起15日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如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全款将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竞拍,保证金不予返还,详情请咨询法院。买受人应及时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签署《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拍卖房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四、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买受人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后应及时依法自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接到法院交接房产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房产交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房产交接,买受人应提交延期提取的书面申请。逾期不进行房产交接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即表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标的所有权,同意本院另行处理,已支付的成交款及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买受人应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与拍卖人无关。
十六、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七、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八、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九、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二十、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二、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拍卖咨询人: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6-67663083
本院监督举报电话:0516-67663083。
联系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66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